*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废止有关房地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12日)废止武汉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试行规定
(武房物(一九九七)一三四号 武汉市房地产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改善群众居住生活、盘活存量房地产、促进商品房销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借鉴上海经验,结合武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
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经审批,将自己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按规定的程序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应当以调剂住房余缺、提高房产使用效能、改善居住条件、盘活存量房地产、促进销售商品房为目的,按照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依法转让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主管机关。
武汉市房屋调换站按市房地产管理局划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业务管理。市直属房地产公司、区房地产公司房屋调换站按确定的职权范围搞好本辖区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批,承租人可以将自己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
(一)为购买商品房而筹措资金;
(二)为购买直管公房而筹措资金;
(三)自住有余。
本市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经审批,可以有偿受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有偿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
(一)拖欠房屋租金的;
(二)有房屋租赁纠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