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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查:
  (一)公路、索道与缆车;
  (二)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
  (三)旅馆、饭店;
  (四)摩崖石刻、露天造像;
  (五)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标志的建筑;
  (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中心景点和重要景区不得修建旅馆、饭店等设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临时建筑物使用期满的必须拆除。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八条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施工作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文明施工、封闭施工,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物、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四章 保护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内各项保护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和责任制。在景区入口处和主要景点,应当设立说明和保护标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址、文物古迹、摩崖石刻等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加强保护。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防止各种自然灾害,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取石、挖沙掘土;
  (二)砍伐古树名木、风景林木,攀折花木,毁林垦荒;
  (三)捕猎、惊扰野生动物;
  (四)排泄、排放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渣、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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