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3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4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
《工会法》),根据
《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工会按照
《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并开展工作。本省区域内建立统一的省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乡镇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工会应当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依法制止或纠正。
第四条 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做好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