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对农业环境的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审批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区;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履行其他有关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监督管理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农业环境建设,推广生态农业,开发生态农产品,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