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
(1992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
《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居住或进入本省境内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并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和团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处理。
未成年人发应当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抵制不良倾向的影响,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二章 家庭和学校保护
第五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没有监护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分户独居。
禁止溺婴、弃婴。发现溺婴、弃婴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查明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不得允许和强迫未成年人结婚,禁止以未成年人换亲或以任何形式让未成年人当童养媳。对未成年人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宣布婚姻无效,双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负责监护其不再与对方同居。属强迫结婚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