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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3月14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厉行节约,加强管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加强对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资源和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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