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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暂行规定[失效]

  (二)过时破旧的标语、横幅、宣传画、广告限期不更换或不清除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清除、限期改正或修复,并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一)随地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二)不按规定清扫保洁的;
  (三)违反规定鸣放鞭炮或丢撒冥纸的;
  (四)随意张贴或涂写的;
  (五)交通、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和噪声监测装置破损不修复、不更换的;
  (六)残破的建筑物、标牌、霓虹灯、宣传栏、橱窗不及时修整或不及时拆除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修复或清除,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破坏、占用、移动、拆除公共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道路、人行道塌陷破损未按规定期限修复的;
  (三)基建施工未设置围档,施工的泥浆直接排入下水道的,或者竣工后未按期拆除临时建筑及设施、清理场地、修复被损坏的道路和公共设施的;
  (四)各种施工、作业不及时清除余土、杂物和不按期恢复路面的。
  第二十三条 肇事的精神病人,由巡逻警察进行管束。
  醉酒的人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安全有威胁的,由巡逻警察将其约束到酒醒。
  对流浪乞讨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员,由巡逻警察送交有关部门予以收容。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处拘留、五十元以上罚款的,由区公安机关裁决,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的,由巡逻警察当场执行。
  巡逻警察根据本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均须出具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巡逻警察部门对涉及超出本规定职责范围的案件,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协同处理的,巡逻警察部门应予配合。
  第二十六条 罚没款或没收物品的变价款一律上交国库,没收物品按规定程序处理。
  收缴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应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据,对扣留的物品应列清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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