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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旧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0%。
  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工厂、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0%。改建、扩建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对未达到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的栽培,构成科学的城市生态植物群落,美化市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不得低于该项目建筑工程总投资的2%,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该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二条 公共绿地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由市园林行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单位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接受园林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园林行政部门应加强苗圃、花圃的建设,适应城市绿化和美化的需要。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居民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环境。

第三章 绿地管理

  第十六条 公园、动物园、小游园、道路和广场等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由园林行政部门管理。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的绿地,由用地单位管理。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圃地和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绿地,由权属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绿地,不得在公共绿地内生产作业、堆物堆料、设置营业摊位、停放车辆。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园林行政部门批准,缴纳占用费和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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