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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移动通信终端设备销售管理规定(暂行)

湖南省移动通信终端设备销售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保证通信网的安全,维护我省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通信市场管理办法》和邮电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系移动电话机和无线寻呼机。
  第三条 凡在我省进行移动通信终端设备销售业务的单位都必须按本规定办理《湖南省移动通信终端设备销售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业务经营许可证》)。无《销售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开展移动通信终端设备销售业务。
  第四条 申领《销售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二)销售移动电话机须有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文。
  (三)所经销产品须有邮电部有效进网许可证,设备上粘贴邮电部进网标志且有中文标明的厂名、厂址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及中文说明书。
  (四)有移动通信专业人员至少2人。
  第五条 申领《销售业务经营许可证》程序
  (一)申领《销售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向市地州邮电局行管办提供以下材料:
  1、对省邮电管理局的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企业概况(包括人员、场地、资金、隶属关系等);
  5、企业章程及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6、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文;
  (二)市地州邮电局行管办接到申请单位所提供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邮电管理局行管处审查。
  (三)省邮电管理局行管处对市地州邮电局报送的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合格后发给《销售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经销单位应服从行业管理,为用户保密(电子串号),不得为用户制作伪机,不得销售无邮电部有效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设备。
  第七条 《销售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邮电管理局统一印制,其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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