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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办法

  安装、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接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广告,必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依照有关规定发布。
  第八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其中销售进口产品的,应当向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接受劳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禁止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制造锅炉、压力容器或者以制造常压炉、茶水炉名义制造承压锅炉。
  禁止销售、购买和使用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制造的或者质量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
  禁止销售、购买和使用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或者质量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禁止将常压炉和茶水炉擅自改作承压锅炉销售、购买和使用。
  第十条 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应当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等资料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锅炉房必须配备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二条 使用锅炉,必须配备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运行锅炉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其中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检测单位检验。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司炉工、水质监测和水处理人员、化学清洗操作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气体充装人员、液化气体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主管部门考核发给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前款所列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有关人员处理。
  第十五条 办理旧锅炉压力容器拆迁过户前,必须事先经检验单位检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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