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必须是原为固定职工后转为合同制的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
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来源,除试点城市破产企业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支付外,可通过社会、财政补贴、企业定额交纳、征收外来劳动力管理费等渠道筹集。托管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认真测算,统一标准。
下岗职工移交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后,由该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含门诊医疗费),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当地政府统一核定,并逐年递减,托管期最长为2年。托管期内,2次无故不接受服务中心介绍就业的,停发其基本生活费,视同自愿放弃托管。托管期满仍未就业的人员,解除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六)加强对企业用工的宏观监督、指导和管理。凡有富余人员的企业,不得使用外来劳动力。某些特殊岗位确需招用的,要从严掌握,并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向用工企业收取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费,用于补充再就业服务资金。
除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残疾人外,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应逐步进入各类劳动力市场。
因生产经营需要招工的企业,要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依次优先招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职工、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本企业职工子弟和待业青年等。其中,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招用下岗职工,可将拨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费用扣除实发金额后的余额,一次性拨付给接收企业。企业招用失业职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待业保险部门将其应发的失业救济金作为工资性补贴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
五、进一步搞好国有中小企业改革
(一)继续鼓励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后,要彻底转换机制,按新的经营方式运行。其国有股股权由同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未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可暂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持有,并行使出资者权力。
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经理层由董事会选聘,其中国有股的代表由国有股持有单位提名推荐,不再沿用行政任命方式;其职工不再保留“全民”身份。
改制企业原有潜亏挂帐的冲销,土地及公共设施的具体处置办法,按财政部《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5〕2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