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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失效]

  (二)对被兼并企业在新税制改革前欠交的税款,经省税务部门批准后予以免收;对被兼并企业的潜亏挂帐等历史包袱,经同级财政和国资部门批准可核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资本金;各级政府原给予被兼并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继续保留。
  (三)企业因兼并或收购破产财产(含以股份合作制形式收购),所需办理的产权变更登记,工商、税务登记及水、电、土地、房屋、交通工具、通信设施过户等手续,免收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各种费用。
  (四)非试点城市(地区)所辖国有工业企业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所辖的县(含县级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的破产,应在充分听取主要债权银行意见的基础上,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实施。其中现有土地使用权,凡属有偿取得的,其处置所得纳入破产财产清偿;原属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予以出让,所得收入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剩余部分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纳入破产财产清偿。主要债权银行和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呆帐、坏帐准备金的核销工作。
  (五)企业破产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企业破产终结后,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取消法人资格,职工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
  (六)破产企业原所欠财政周转金借款和欠交的水、电、通信等费,均属于一般债务,一并列入破产清偿。
  四、企业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
  (一)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要充分发挥政府、保险、企业和职工几方面的积极性。企业减员增效及再就业计划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二)企业富余人员按照以销定产、以产定员的原则界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定。
  (三)企业富余人员实行多渠道妥善安置。
  1、提前退休、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因体弱等各种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后,可实行厂内退养,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交纳养老保险金,到距退休年龄2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2、鼓励职工离岗不离职。对列入企业下岗待工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后,可离岗自谋职业。离岗期间,本人医疗费用自理(已实行医疗保险的从其规定),由本人按规定向社保部门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到退休年龄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对申请自谋职业,经企业批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可按每1年付给1.5个月补偿费,参加工作时间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可按每增加1年付给2个月相当于本人上年月平均收入的补偿费(但最多不得超过36个月),其补偿费可从成本中列支。经批准并与企业签订“自谋职业合同”的职工,只要本人按规定向社保部门交纳养老保险金,到符合退休条件时,与原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不执行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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