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重点安排符合产业政策、效益好、后劲足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和上市后能形成绩优股的企业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扩股、配股筹集发展资金。
(二)鼓励国内、境外的企业和财团来湘投资。凡直接投资的省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减半缴纳城建、城管、公安、工商、卫生防疫等各种规费。允许各地政府有选择地将少数国有工业企业资产整体或部分依法转让,所得收入投向优势企业和产业。
(三)继续抓紧办理“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豁免手续。此项工作由省计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于1997年12月底以前办理完毕。属中央部分,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6〕2801号)的要求,省计委、省财政厅要积极配合企业做好工作。1989年以后的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形成的债务,逐步转为国家资本金。1993年底新税制改革前企业欠交的“两金”经申报批准,予以豁免。
(四)采取财政增收、信用放大的办法增加工业周转金。各级财政每年增收的部分,应提取一定比例做为工业周转金。
(五)允许盈利企业在税前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补充生产资金。
(六)积极稳妥地开展债务重组试点。列入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应通过债权转股权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应在市政府领导下,金融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大胆进行引进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大企业参股,重组债权,以及对银行债务进行托管的试点,对一些贷款包袱重,但当期生产有效益的企业,可进行“当期效益法”试点,即新老银行贷款本息分别记帐,对这些企业中产品有市场、当期能盈利的部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银行继续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按期偿还其贷款本息,以利分块搞活。
(七)非试点城市扭亏有望的国有工业企业,经开户银行同意,可进行“以销定产、以产定员、减员减息、老贷款利息挂帐缓收”的试点,以支持部分困难企业走出困境。
三、鼓励企业兼并,规范破产行为
(一)凡完成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或收购破产企业的财产后新办的企业,属独立核算并在当地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各种税款在被兼并和被收购方所在地缴纳;未实行独立核算而由总公司(总厂)统一核算的,报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增值税、消费税在兼并或收购方缴纳;无论上述哪种情况,其产值由兼并或收购方所在地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