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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公布停止执行的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0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
 (湘政发〔1997〕21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支持大集团、大公司发展,发挥支柱产业优势
  (一)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后,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同行业排位进入前3名或实现利税5000万元以上的,视为省重点企业集团,享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3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各级政府建立的工业发展专项奖金,要重点投向省重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其他重点企业。
  (三)省重点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所得税在一定期限内,经批准,先由税务部门按率征收,再由财政部门返还18个百分点,返还部分作为国家资本金,用于企业集团发展。
  (四)省重点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产权转让收入,由集团公司收取,并专户存储,用于资本再投入。
  (五)省重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跨地州市兼并国有企业并将其改组为子公司时,除国有资产管理级次划转外,流转税、所得税管理体制暂维持现状;新增投资形成的利税,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出资比例分成。
  (六)对省重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银行要在信贷资金上给予支持,优先实行主办银行制度。
  (七)省重点企业集团开发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包括“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项目和中试产品等),自列入计划当年的第一次销售之日起2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的25%部分,经批准,通过财政列支返回给企业。
  鼓励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企业集团。科研院所进入企业集团的,中试产品实现的应纳所得税,2年内实行先由税务部门按率征收,再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的办法;技术转让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或先征后返;财政原预算内科研经费或利润返还,3至5年内按原预算管理形式,采取保留基数或逐年递减的方式继续拨给。
  二、拓宽融资渠道,多途径增资减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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