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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6)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
 (第3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2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1996年2月12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湖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6年2月1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后增加“和工作机构”。
  三、第二十七条中“办事机构”修改为:“有关工作机构”。
  四、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依照法律规定联合提名。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五、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与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合并,增加规定为第三十六条:“应由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六、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与第四款合并为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具体差额数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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