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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失效]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有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人数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分别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发展生产,提高效益。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参加或者列席本企业董事会会议。企业讨论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职工奖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与本企业工会建立协商制度。协商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就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与其经营者进行交涉、谈判或者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组织职工活动,一般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与单位行政方面或者经营者协商,行政方面或者经营者应当统筹安排。
  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可按有关规定扣交,并扣收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应当按照有关制度管理。
  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严格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定期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审查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 工会用工会经费兴建或者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属于工会所有。人民政府和单位行政方面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工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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