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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条例(93修正)[失效]

  禁止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禁止超越职权非法批准采伐林木。
  禁止无证采伐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方式采伐林木。
  禁止伪造、买卖、转让和擅自涂改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章 木材经营和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行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禁止无证照经营木材或者经营无证木材。
  禁止伪造、出租、转让和擅自涂改木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进山收购重点林区县(市)木材的,须经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山收购一般林区县(市)木材的,须经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划分重点林区和一般林区县(市),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业生产单位生产的木材可以依法自主经营。
  农村村民采伐其房前屋后、自留地个人种植的林木,可以凭基层林业工作站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证明销售。
  第二十八条 运输木材(包括半成品和大宗制品,下同),必须持有起运地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基层林业工作站出具的《省内木材运输证》;运出省外的,必须持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件应当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件的,铁路、公路、航运等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外省木材过境的,须凭起运省的木材运输证件和本省木材检查站或者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的过境签证通行。
  禁止伪造、买卖、转让和擅自涂改木材运输证。
  禁止无证运输木材或者运输无证木材。
  第二十九条 设立木材检查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木材检查站对运输与证不符的木材有权扣留,查明事实后依法处理。由于扣留方过错,造成被扣留方的经济损失,由扣留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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