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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每个家庭都应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加强邻里团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监护人应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认真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牺牲的,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符合烈士条件的,授予烈士称号,并对其家属给予抚恤;不够烈士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因公牺牲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公民由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人民群众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致伤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致残的,按工伤处理。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依法由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公民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贡献的待业人员,当地劳动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和介绍其就业。
  第二十五条 公民在同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以及在调解民间纠纷中,人身受到伤害就医时,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拒绝或者延误抢救治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追究医疗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民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其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认真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的;
  (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明显减少,预防、控制、查破重大刑事案件有显著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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