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制度。
对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存放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宾馆、旅店、废旧物品回收、刻字、印刷、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影剧院、录像放映、电子游戏等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检查管理制度;依法查处走私、制作、出租、销售、传播内容反动、淫秽和宣扬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有害出版物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加强对交通干线、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管理,严格检查违禁物品,严厉打击抢劫、盗窃运输物资、旅客财物和倒卖车、船、机票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城建、公安部门应加强对集贸市场、街道摊点的管理,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切实抓好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好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工作,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应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类学校要提高学生入学率和巩固率,建立和完善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等行为规范教育制度,与社会、家庭配合,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并做好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
教育、公安部门应密切配合,办好工读学校。
第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对象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第二十条 驻省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积极开展军民、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支持和配合地方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组织民兵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治安联防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