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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三)查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技术贸易管理

  第八条 有利于生产力发展,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均可以进入技术贸易市场。
  进行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域、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依法进行技术贸易。
  在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贸易。
  第十条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应当真实可靠。处于实验阶段的技术,交易时应予说明。
  进行技术中介服务,不得提供虚假技术信息,不得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
  第十一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涉及国家秘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广告,必须查验证明,保证广告内容与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证书或者技术成果鉴定书相一致。
  技术广告客户必须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可靠,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广告经营者和用户。
  第十三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专门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技术贸易机构,须经县级以上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凭技术贸易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技术贸易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机构的合并、分立、撤销、迁移以及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应分别到原审批登记的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兴办技术博览会、交易会、招标会、信息发布会等大规模技术贸易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从事技术贸易的单位、个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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