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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洛阳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

洛阳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试行)
 (1992年10月9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繁荣技术贸易,保护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主要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 技术市场应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方便基层,服务基层,管理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提倡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审批技术贸易机构,核发技术贸易证书;
  (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
  (四)审批技术交易会;
  (五)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活动;
  (六)调解技术合同争议;
  (七)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技术贸易经营人员;
  (八)审查技术贸易广告;
  (九)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十)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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