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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6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25日河南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拟定殡葬管理的措施和方案,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殡葬管理所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殡葬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中的具体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三)指导、管理殡葬服务工作;
  (四)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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