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停止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
省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
报告的通知
(豫政〔1997〕31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省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报告
(1997年5月8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明文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均不得批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甲、乙类),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报省和国家审批;国家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项目,应结合实际及市场情况,搞好项目的筛选及论证工作,落实好建设条件,具备条件的方可审批。
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省政府决定,按照项目建设性质,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地计委或经贸委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市地外经贸局(招商局)审批合同、章程;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计委或经贸委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省外经贸厅审批合同、章程;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合同、章程报国家对外贸易部审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审批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不得越权审批限额以上项目,严禁将限上项目“化整为零”审批。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有关规定、不具备建设和生产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批准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