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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失效]

  (七)失业保险管理费;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的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一)失业职工失业前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二)失业职工失业前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一条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按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发。
  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由失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二条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具体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但失业救济期间的累计医疗补助金不得超过本人十个月的救济金标准。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因公益事业致伤、病的,可享受不超过本人十八个月救济金标准的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随救济金一并发给。
  第二十三条 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由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凭死亡证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生前七个月救济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生前需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每供养一个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生前五个月救济金标准的抚恤金,供养三人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生前十五个月救济金标准的抚恤金。
  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因违法犯罪而非正常死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因公益事业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需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可按第一款标准提高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四条 失业女职工在享受失业救济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凭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一次性发给不超过本人六个月救济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第二十五条 失业职工有特殊困难或夫妻双方均为失业职工的,可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不超过失业职工本人每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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