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26日)*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27日
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行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服务行业。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当地旅游资源,培育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旅游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行业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县(市)旅游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商、公安、建设、环保、交通、文化、宗教、物价、卫生、商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