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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失效]

  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有关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
  第十二条 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会计证。无会计证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发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注册管理。
  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二)参与本单位筹资、投资、技术改造、签订经济合同等重要经济事项研究,并对其执行情况考核分析;
  (三)拟订并执行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有关机构和人员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五)监督本单位资金的合理使用;
  (六)会计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不得随意调动、撤换。
  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单位总会计师意见,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当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意见。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事先经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营销机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的会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
  国家机关和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会计人员的回避,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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