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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失效]

  (六)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职业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管理机构,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正常秩序和会计信息质量。
  第五条 单位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成绩显著或检举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行为事迹突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在与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统管本单位财会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将记账业务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记账。
  第十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依照《总会计师条例》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单位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和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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