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4月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4月2日
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
(1996年4月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负责会计证的管理;
(四)监督和管理会计咨询业、会计服务业、会计信息业,规范会计服务市场;
(五)负责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推广科学的会计管理方法,指导和组织会计理论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