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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4月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4月2日

             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
       (1996年4月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负责会计证的管理;
  (四)监督和管理会计咨询业、会计服务业、会计信息业,规范会计服务市场;
  (五)负责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推广科学的会计管理方法,指导和组织会计理论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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