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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
  主席团一般由七至十三人组成,人口特别多的乡、民族乡、镇不超过十五人。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职务,如果担任,必须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主席团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个别成员需要变动时,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三)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五)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民政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及部分变更;
  (六)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七)督促、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负责代表的联络工作,组织代表小组或代表视察、调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了解、传达代表和选民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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