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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一)制定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对保护区内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组织水体水质监测网络,汇总监测资料,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太河水库水源水质情况;
  (三)审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四)负责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领导太河水库管理局做好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在保护区内的取水申请,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水环境影响论证;
  (二)参加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
  (三)按照先生活用水、后其他用水的原则,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保障方案实施;
  (四)对太河水库水文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并定期向市环保部门提供水文水质资料;
  (五)会同市环保部门对太河水库水质进行年度水质评价;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太河水库管理局的职责:
  (一)配合环保部门在太河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
  (二)对进入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的人员进行保护水源水质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三)对在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进行制止;
  (四)对在太河水库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以及旅游、水上训练毒鱼、炸鱼、电鱼,在非指定的水域游泳、钓鱼、网箱养鱼等污染水体水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五)对本办法规定的一级保护区内的其他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太河水库饮用水源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确保取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当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及有关区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治安秩序管理,维护太河水库水源的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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