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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太河水库防洪水位线向外延伸一百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饮用水引水渠两侧向外各延伸十米的地域。
  第九条 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北起太河水库大坝,南至源泉镇淄河桥,西起辛大铁路,东至洪峨公路东太河村北段及东太河村以南、西皮峪村以北,淄河东岸向外延伸500米的地域。区域内含源泉东村、源泉西村、源泉北村、西皮峪村、郑家村、庙前坡村、城子村、樵峪村、南镇后村、北镇后村、西石门村、东石门村、大口头村、前怀村、马陵村、孙家庄村、西南牟村、东南牟村、北牟村、南阳村、西太河村、东崖村、东太河村、后庄村、东峪村。
  第十条 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为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内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章 防止水源污染

  第十一条 对一级保护区内水质的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GB3838--88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Ⅱ类地面水标准,并符合GB5749--85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执行Ⅲ类地面水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级及准保护区污水排放应当符合GB8978--88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
  第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油库、炸药库、化学物品库和向水体排放污水;
  (三)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未采取防溢防漏和防火防爆措施,运送油类及其他有害物质;
  (五)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及饮食服务项目;
  (六)设置畜禽养殖场及在非指定的水域进行网箱养鱼、捕捞等渔业活动;
  (七)直接在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等;
  (八)旅游、水上训练、毒鱼、炸鱼、电鱼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游泳、钓鱼等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十三条 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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