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山区源头至神头桥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
(二)神头桥至淄川区樊家窝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Ⅳ类标准。樊家窝至留仙湖出口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
(三)留仙湖出口至长山大桥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Ⅳ类标准。
(四)其余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Ⅴ类标准。
第十五条 对孝妇河支流水体的水质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一)博山区白杨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岳阳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Ⅳ类标准
。
(二)淄川区范阳河源头至周村区萌水大桥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萌水大桥至范阳河入孝妇河口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标准。
(三)张店区漫泗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标准。
(四)周村区淦河、米沟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Ⅳ类标准。
第十六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孝妇河及其主要支流设置监测断面,及时通报监测情况。
第十七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孝妇河流域的工业布局进行合理规划,集中建设各类工业小区,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第十八条 孝妇河流域内各企业应当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结合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工艺,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减轻污染负荷。
第十九条 对孝妇河流域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在两个月内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