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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在拆迁范围内使用一间以上合法房屋;
  (二)具有可以证实该房为合法使用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
  (三)具有同该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座落地址相一致的居民常住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办公场所证明。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使用人的应安置人口以抄录核实的常住户口为准。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应安置人口:
  (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
  (二)原有常住户口,按规定户口应迁入所在单位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援外工作人员、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访问学者、留学生以及迁入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迁入学校的学生,迁入医疗单位的病人;
  (三)在规定的签订拆迁协议前出生且其母亲为应安置人口的;
  (四)原有常住户口的劳教和劳改人员。
  在拆迁范围内虽有常住户口,但在当地城市规划区内另有住宅房屋且人均使用面积达到十平方米的,不计入应安置人口。
  第二十八条 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的面积不作为被拆迁使用人的原房屋面积。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根据建设工程的总体性质和规划要求确定就地或异地安置房屋。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被拆迁使用人异地安置:
  (一)道路、管线、桥梁、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非住宅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土地净地出让使用权;
  (三)一个被拆迁使用人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房屋的,超过第三十九条规定就地安置标准的部分。
  异地安置的,除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自行过渡方式外,其他工程应当全部一次安置到位。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就地安置的,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按原房屋使用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后居住仍有困难的,被拆迁使用人可申请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高科技工业园的标准户型使用面积为:二十五平方米、三十三平方米、四十平方米、四十七平方米、五十四平方米。申请增加安置面积后的人均控制标准为:三人以下(含三人)户人均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四人以上(含四人)户人均使用面积十四平方米。
  县级市(高科技工业园除外)的标准户型使用面积和申请增加安置面积后的人均控制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拟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按前条规定安置后,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出原房屋使用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使用人应当在签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向拆迁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按下列规定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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