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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林地防火条例[失效]

  第三十条 林地火灾扑灭后,火灾现场的指挥人员必须负责组织人员对火场全面检查,彻底清除余火,确保无复燃隐患后,方可撤离。

第六章 林地火灾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林地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林地火灾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起火原因、肇事者及有关责任;
  (三)扑救经过、人员伤亡及物资消耗情况;
  (四)受害林地面积、林木数量、价值和其他经济损失核算;
  (六)火灾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及救济措施;
  (六)林地火灾的等级;
  (七)其他应当调查的情况。
  调查的结果,应当书面报告青岛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林地火灾的等级分为:
  (一)林地火警:指受害林地面积在一公顷或者非林区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林地火灾:指受害林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林地火灾:指受害林地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特别重大林地火灾:指受害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林地火灾受害面积、林木受害数量、价值及经济损失的计算,应根据区域、林木种类、成材状态和受害程度的不同进行计算。
  第三十四条 因扑救林地火灾而负伤、致残、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起火林地的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林地管理单位确实无力负担的,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五条 参加扑救林地火灾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个人参加扑救林地火灾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扑火期间消耗的其他费用,由火灾肇事单位支付:火灾原因不清的,由起火林地的管理单位支付;无肇事单位或起火林地的管理单位无力支付的,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支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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