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区开设旅游线路景点,必须经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林地防火期内,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和林地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实行下列制度:
(一)昼夜值班制度,由领导带班,有关人员轮流值班;
(二)扑火队员岗位待命制度,林地防火专业人员坚守岗位待命,接到扑火命令后能迅速赶赴现场灭火;
(三)报告制度,林地防火值班人员每天向上一级护林防火值班机构报告情况,遇有火情及时报告;
(四)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林区林地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项防火措施和制度的落实;对检查中发现有火险隐患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发出《林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林地防火期内,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林地防火的需要,做好火险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遇高火险天气,及时发布林地防火警报。
第五章 林地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林地火灾,应当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公安消防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地管理单位应当在迅速报告有关部门的同时立即组织扑救,邻近单位应积极组织支援。
第二十七条 当地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林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凡接到林地火灾扑救命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进行扑救。
严禁组织动员未成年人和孕妇、残疾人参加林地扑火。
第二十八条 以下区域发生林地火灾,应当立即报告青岛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一)居民居住集中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区域;
(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储地;
(四)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
(五)造成人员伤亡的区域;
(六)市、区行政交界地;
(七)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区域;
(八)需要市组织支援的区域。
第二十九条 在林地火灾扑救中,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做好气象变化的预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要求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障通信畅通;商业、供销、粮食、物资等部门应当保障有关物资的供应;卫生部门组织做好医疗救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林地火灾区的治安与交通疏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