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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林地防火条例[失效]

  第十六条 林地防火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实行谁受益,谁投资原则,由受益单位投资,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林地防火设施建设经费,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林地火灾的预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辖区内的林地防火责任区,确定责任单位,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本市林地防火期为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如遇干旱气候,可顺延至六月三十日。其中每年的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林地防火戒严期。
  在林地防火期内、戒严期外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由青岛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公布林地防火戒严期。
  第十九条 禁止在林区、林缘地带(离林区三百米以内,下同)吸烟、燃放鞭炮、野炊、烧纸等野外用火。
  林区防火责任单位必须在其管理的林区设置林区防火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林地防火期内因特殊需要在林区、林缘地带进行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地堰、烧秸草、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当地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按规定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用火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用火前开设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机具,确保安全。但超过三级风时,或者在防火戒严期内,林区及林缘地带禁止用火。
  第二十一条 在林地防火期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使用防火装置,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二)进入林区野外机械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三)非林区人员和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进入林区,必须持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在规定的区域内活动。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林区和林缘地带开设墓地。林区和林缘地带已有的坟墓应当迁出,迁出时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林区和林缘地带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必须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权限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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