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制定林地防火规划和预防、扑救林地火灾预备方案及实施措施,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及有关部门的林地防火工作;
(三)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及时扑救林地火灾;
(四)组织开展林地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
(五)进行林地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林地扑火演练;
(六)协调解决护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依照本条例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地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的林地防火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机关负责对林地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组织指挥和参与林地火灾的扑救。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配合做好林地防火工作。
第九条 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护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防火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条 在行政辖区交界地带的林地,由上一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责任单位的联防责任区域,制订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负责联防区域的林地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国有和集体林场应当建立林地防火专业队伍。重点林场、林区所在地,应当建立林地扑火突击队、预备队。
第十二条 国有、集体林区在防火期内应当设立护林防火检查站,禁止携带火种入林。
第十三条 国有、集体林场及其他林地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护林员,建立责任制,负责巡山护林,检查管理林区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林地火灾情况。
第三章 林地防火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林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林地防火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林地防火设施建设,包括建设了望台,修筑防火道,开设防火带,配备防火通讯、交通设备和灭火机具。
林地防火设施配置标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