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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失效]

  第四十条 单位班车应当在申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通行证后,方准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站点运行或停靠。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装卸货物需要停车的,应有专人维护装卸地段的交通秩序;
  (二)需要借助机械设备装卸货物的,须在6时以前或21时以后进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公共场所的出入口、能够通行车辆的单位门前和学校门前3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四)除经批准设置的出租客车服务站点外,出租客车不准在道路上停车候客;
  (五)驶离停车地点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六)不得从左侧车门上下客。
  第四十二条 车辆装载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载须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二)客运汽车车身以外不准载物,在车顶设有行李架的,载物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行李架;载物高度,大型客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小型客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
  (三)边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跨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跨斗;跨斗座位上载物时,不准载人;
  (四)摩托车驾驶员座位前不准载人、载物,后座乘员不准侧坐或与驾驶员相背而坐,不准手中持物或背、抱儿童;
  (五)二轮摩托车载物时不准载人,轻便摩托车除后货架外,其他部位不准载物;
  (六)不准两车共载一物。

第五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四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横过车行道,距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最近边缘50米以内时,须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在设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应当从专设的开口处直行通过,严禁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二)除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其他交通设施标志可以行走外,不准在交叉路口内行走。
  第四十四条 行人和乘车人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行驶中的车辆。
  第四十五条 车辆在行驶中,不准开启车门、车厢。

第六章 道路

  第四十六条 道路出现损坏、残缺影响交通时,负责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确需占用、挖掘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市政或公路管理等部门批准后,方准占用、挖掘。
  因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抢修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市政或公路管理部门报告,并在7日内补办掘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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