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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失效]

  (九)行车道因施工被部分占用时,占用道路的纵向长度不足30米的,准许受阻一方的车辆逆向行驶,但不得妨碍对行车辆通行,驶过施工路段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占用道路的纵向长度超过30米的,未施工的路面作为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准许车辆通行。
  第二十四条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或者车行道宽度在14米以上且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车身右侧应当紧靠路口中心点或中心指挥岗台2米以内小转弯;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车行道宽度不足14米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应当在不妨碍左转弯方向来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紧靠路口中心点小转弯;
  (二)遇停止信号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绕行通过路口;
  (三)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准变更车道;
  (四)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通过划有4条以上机动车道、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五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
  (一)进路口的车辆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二)支干路不分的,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三)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左转弯的须注意避让其右侧正常行驶的车辆;
  (四)其他车辆让公共汽、电车先行。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超车:
  (一)因天气、道路、建筑物以及其他障碍影响,或者夜间行车因灯光眩目能见度下降时;
  (二)在道路宽度不足8米或车行道宽度6米以下的道路上行驶时;
  (三)行经宽度不足10米的道路,与对行非机动车有交会可能时;
  (四)遇风、雪、雨、雾天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城区道路上行驶时;
  (五)超车过程可能延续到交叉路口时;
  (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或被超车时。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非遇危急情况,不准突然减速、停车。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遇行进方向公共汽、电车示意驶离站点时,应当主动避让。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的最高时速:在省级以上的道路上行驶时,为40公里;在城区道路上行驶,或遇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时,为20公里;进出门口、倒车时为10公里。
  第三十条 机动车在准许掉头的道路上掉头时,应当先打开右转向灯紧靠路右边减速慢行或停车,打开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过的情况下方准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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