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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失效]

  (一)无证经营或在非指定时间、地点经营的;
  (二)未经批准卖艺或表演杂耍节目,不听劝阻的;
  (三)未经批准出售药品的;
  (四)出售迷信品的;
  (五)倒卖、兜售免税购物凭证的;
  (六)非法买卖国库券、汽油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
  (七)倒卖外汇、金银或者金银制品等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票证或物品的;
  (八)在车站、码头、机场强行为旅客介绍住宿、搬运行李的;
  (九)强买强卖、非法兜售其他物品的。
  第二十八条 本章所列行为,有非法取得的财物、使用的工具或违禁品的,巡警可根据有关规定暂予扣留或没收。
  第二十九条 巡警发现在其巡察范围及邻近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或治安灾害事故的,必须立即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抢险救灾。
  巡警发现事故隐患时,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置。
  第三十条 巡警发现在其巡察范围内有突然受伤、患病或急需帮助的人员,必须立即组织救助或解救、医疗单位应予以接纳。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由巡警或巡警部门予以处罚的,按下列权限进行:
  (一)责令改正、警告、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以及暂予扣留非法所得或财物,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由巡警当场执行;
  (二)没收非法所得或财物、处以超过五十元不足五千元的罚款、强制执行,由区巡警部门决定执行;
  (三)应处行政拘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应实行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巡警部门发现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应责令赔偿损失的;
  (二)应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
  (三)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
  巡警部门对其依法处理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的,也可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巡警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移送的案件,受移送单位应当受理,并应在六十日内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移送的巡警部门。
  第三十三条 巡警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制止,给予批评教育;对可以当场处罚的,当场执行处罚,也可以将违法行为人带离现场后,再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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