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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失效]

  (一)擅自在道路、公共广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使用性质的;
  (四)擅自在道路、公共广场设置广告载体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行为的,予以制止,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焚烧垃圾、落叶、枯草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熔化沥青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喷砂和从事散发粉尘、恶臭及有害气体作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居民工作和休息,不听劝阻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室外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以四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损坏或擅自拆除、占用、移动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电力、邮电、交通、消防等公共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的司乘人员,有强行拉客或违反计价收费规定行为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营业性载客、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两轮摩托车非法从事营业性载客的,予以制止,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内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由巡警将其带至巡警部门或附近公安派出所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由巡警通知其单位家属带回或将其带至附近公安派出所约束到酒醒。
  第二十六条 携带无证犬类进入道路、公共广场的,由巡警没收犬类,并对携带者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扰乱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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