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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失效]

  (一)扰乱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的;
  (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欺老凌弱,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七)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八)倒卖车票、船票、机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的;
  (九)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处以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依法处以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二)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处以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进行赌博活动的;
  (二)出售、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带或其它淫秽物品的。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或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临时停放车辆的,罚款五元;
  (二)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指示的,罚款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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