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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1994年9月2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7日)废止

青岛市城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5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产交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房产交易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交易是指个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有偿转移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房产的买卖、交换、抵押、典当、租赁等。
  房产交易中房屋租赁的管理,按照《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的赠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建制镇驻地。
  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青岛市的城市房产交易主管机关。
  青岛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机构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内的城市房产交易行政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产交易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产交易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房产交易当事人的资格,查验交易房产的权属;
  (二)办理房产交易监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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