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债权人会议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推举产生,推举不成的,由企业原审批机构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十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是召开,或者由有表决权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以公告和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
(三)审议并通过财产处置和清偿方案,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执行。
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其代表有权列席特别清算委员会会议,反映债权人的要求。
第四十条 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可在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五日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诉。
第四十一条 企业清算财产不能抵偿债务,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清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方案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企业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企业破产的,特别清算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特别清算程序即行终止,在此以前的清算费用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的有关资料应移交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条 以企业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企业财产担保的债权,担保财产的价款超过或不足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应并于清算财产,不足部分应作为企业的其他债务,依照特别清算清偿程序受偿。
第四十三条 清偿债务应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福利等费用;
(二)企业所欠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