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规定报请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核绿地设计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绿化项目建设的;
(三)施工单位违反绿化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植或赔偿损失的处理;造成花草树木损伤的,按赔偿费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造成花草树木死亡的,按赔偿费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一)城市绿地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养护责任的;
(二)在城市绿地内放牧的;
(三)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的;
(四)在城市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的。
第三十六条 对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一)、(二)、(三)、(四)项行为之一和在绿地内打鸟、捕猎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的处理,并可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树木赔偿费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八)项行为的,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修剪的,处以赔偿费二倍的罚款;
(二)擅自移植的,处以赔偿费三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的,责令其补植砍伐树木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赔偿费二至五倍的罚款;
(四)盗伐树木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其补植盗伐树木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其限期迁出、赔偿损失,并从违法占用之日起至迁出日按所占用面积应缴绿地占用费的三倍处以罚款;其中,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或死亡的,并按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者,可并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可由街道办事处决定;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可由区、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超过五千元的罚款,由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