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倒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及时处置。倾倒的树木危及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主管(所有)单位或公民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在五日内到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和个人须到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设置临时商业摊点的,设置单位和个人须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占用城市绿地造成花草树木、绿化设施损坏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赔偿。
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养护单位的管理并向绿地所有权单位缴纳绿地占用费。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地内义务栽植的树木的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使用土地的单位所有;
(二)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
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权属的树木外,其他树木的权属,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确认。
第四章 奖罚
第三十三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养护、维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成绩突出的;
(三)在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方面,有重大成果的;
(四)检举、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有重大贡献的;
(五)其他在城市绿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并可按绿化项目投资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