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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树木,穿行绿篱;
  (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割草;
  (三)在草坪、花坛内堆放、晾晒物品;
  (四)任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放牧,打鸟,捕猎;
  (六)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
  (七)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八)焚烧物品,燃放鞭炮,用火;
  (九)其他损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因建设或树木抚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须按规定领取准伐证或准移证后,方可进行(城区内农民房前屋后自有树木的砍伐及移植除外)。
  (一)在各区内:一次砍伐或移植三株以下且胸径不足十厘米的树木,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次砍伐或移植四株以上三十株以下或胸径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经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次砍伐或移植三十一株以上的树木,经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在各县级市内:一次砍伐或移植十株以下且胸径不足三十厘米的树木,由县级市园要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次砍伐或移植十一株以上或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经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申请砍伐或移植自有树木的单位和公民,须按砍伐一株补植三株的原则,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补植计划和对补植、移植树木的养护措施,保活三年。没有补植、移植、养护树木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其他养护单位进行。
  砍伐或移植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公民所有树木的,须按规定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树木的所有权单位、公民缴纳树木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因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赔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绿地所有权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树木自然生长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主管单位须申请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树木的养护单位按照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限期修剪、处理。逾期不修剪、处理的,管线主管单位可自行修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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