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项目,由单位自行解决;
(四)属本条(一)项外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项目,由所有权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规划的公共绿地现属集体所有的,可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苗木,集体单位负责栽植和养护,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兴建或捐资、助资兴建营利性的或非营利性的城市公共绿地。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组织专业生产绿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办苗木生产基地。
城市绿化使用外地引进的种苗,必须经过植物检疫部门检疫,符合标准的,方可引进。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实行分级、分部门养护和分片维护责任制:
(一)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庭院绿地除外),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养护单位按规定分工养护;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居住区绿地中有庭院绿地,由所有权单位负责养护;
(三)各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防止人为破坏;
(四)居民庭院内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负责日常维护工作,防止人为破坏。
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所栽植树木的养护管理,按全民义务植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单位、公民养护、维护城市绿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单位、公民进行庭院绿化。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地养护任务量和养护标准,按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做好其责任范围内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城市绿地发生病虫害,养护单位无能力防治的,可委托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养护单位防治;养护单位不按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防治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其他养护单位予以防治,并责令养护责任单位按规定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