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一)各区内的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经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青岛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各县级市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经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区内的次干道、一般道路两侧绿地,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各区内除本条(一)、(二)项所列以外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工程,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城市绿地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确需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以及交通、消防等方面的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影响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和单位附属的大型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必须按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绿化施工的管理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验收须有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清理绿化用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来源:
(一)属城市公共绿地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的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项目,从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绿化资金中拨付;
(二)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综合开发工程配套的绿化项目,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