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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失效]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按照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和经过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予补足。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的城市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青岛市或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城市绿化需要时,占用单位、个人必须腾退所占用的规划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二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城市旧居住区成片改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新建高等院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改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且有可绿化空地的,必须绿化,不得闲置。
  第十三条 个别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青岛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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